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依据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科系(中心)研究生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制,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科系(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指定的学生负责人是本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履行相应的内部防范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在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以及进行各类娱乐活动等。
第四条 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在办公室吸烟,不得过夜。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空调使用适度,符合国家标准(夏天26℃以上,冬天10℃以下),注意用电用水安全。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办公室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烹调食物,不准将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放置办公室。
第七条 提高警惕,短暂离开时,应随手关门,防止不法分子伺机进入室内;下班离开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水阀等。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办公室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学院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通报安全情况并督查整改。
第九条 发现被盗、火情等安全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并迅速向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因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严重事故(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违法者依法律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