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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学生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阅读次数:1637 作者: 王华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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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实验室学生行为,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令)以及《安徽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校国有资产管理处〔2016〕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是指通过实验室准入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国际教育学生,或是以学生身份在校学习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区域需按要求穿实验服、配戴实验手套,做好实验防护。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血液、感染物质或感染动物实验,必须戴实验手套;当眼睛和面部有可能溅上液体或被紫外线照射时,应戴安全眼镜或面罩;不得在实验区域外穿戴实验服。

    第四条 涉及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涉及有高浓度气溶胶产生的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间)内进行;实验废水必须贮存在废液桶里或指定的容器中,集中送至学校危废存放点,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生物类实验废弃物必须按要求进行有效灭菌处理或按要求进入医用废弃物处理通道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要求收集,集中封装于密封容器内统一处置。

    第五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监督下穿戴实验防护服进行操作。

    第六条 学生饲养与使用实验动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实验室动物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饲养和使用,实验结束后,动物必须返回指定的饲养区,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动物废弃物和尸体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在老师指导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要熟悉仪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老师报告,严禁自行拆卸;学生不得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应注意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注意水、电、气等使用安全。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空调使用适度,符合国家标准(夏天26℃以上,冬天16℃以下)。实验室计算机及网络仅供学习、研究及交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 在实验室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以及进行各类娱乐活动等,办公区域应遵守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实验室吸烟,在实验室搭设床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不得在实验室放置个人生活物品不得在实验室烹调食物,不得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内进食或饮水,因故进行夜间实验必须取得实验室负责人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期间,要坚决杜绝使用违禁物品包括: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暖器、电热垫、电捂手、烘鞋器、各类充电器等电器及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高压锅、烤箱、离心机等高危设备时不得脱岗;不得私自将实验室有毒试剂带离实验区。

    第十三条 学生因违反规范造成的实验室损失和事故,责任自负。学院将按照学生类型分别将涉事事件和学生移交校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学生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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