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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阅读次数:1628 作者: 王华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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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运行,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管理规范》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公共卫生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水电消防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实验室用锐器安全、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及内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科研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严禁在科研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科研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五条 科研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对高压、高辐射、高温加热、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第八条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必须及时退库、送检。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科研单位必须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科研实验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场所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必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院领导。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被盗、火灾、中毒、污染、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条例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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