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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管理规范

阅读次数:1697 作者: 王华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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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

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管理规范》,经2016年12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7年1月10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科研实验室学生行为,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令)以及《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校科字〔2016〕26号)、《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校科字〔201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科研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独立依托我校进行管理,从事或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的各类基础和应用开发实验平台。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学生,是指通过实验室准入的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成人教育、国际教育学生,或是以学生身份在校学习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实验室准入

    第四条 各科研实验室必须建立准入和出入登记制度。学生必须经过申请获批,并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上岗证,或遵从拟进入科研实验室的准入条款,研究生需同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章实验区域规范

    第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区域需按要求穿实验服、配戴实验手套,做好实验防护。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血液、感染物质或感染动物实验,必须戴实验手套;当眼睛和面部有可能溅上液体或被紫外线照射时,应戴安全眼镜或面罩;不得在实验区域外穿戴实验服。

    第六条 涉及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涉及有高浓度气溶胶产生的实验,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间)内进行;实验废水必须贮存在废液桶里或指定的容器中,集中送至学校危废存放点,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生物类实验废弃物必须按要求进行有效灭菌处理或按要求进入医用废弃物处理通道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要求收集,集中封装于密封容器内统一处置。

    第七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监督下穿戴实验防护服进行操作。

    第八条 学生饲养与使用实验动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实验室动物必须在指定的区域内饲养和使用,实验结束后,动物必须返回指定的饲养区,不得在实验室内过夜。动物废弃物和尸体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在老师指导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学生要熟悉仪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遵守操作规程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老师报告,严禁自行拆卸;学生不得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应注意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注意水、电、气等使用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办公区域规范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办公区域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以及进行各类娱乐活动等;实验室计算机及网络仅供学习、研究及交流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办公区域应遵守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卫生整洁,不得在实验室放置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空调使用适度,符合国家标准(夏天26℃以上,冬天16℃以下)。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实验室吸烟,在实验室搭设床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不得在实验室烹调食物,不得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内进食或饮水,因故进行夜间实验必须取得实验室负责人书面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期间,要坚决杜绝以下行为的出现和发生。

    1、使用违禁物品。不得使用非实验所用的电器和各种炉具,包括: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暖器、电热垫、电捂手、烘鞋器、各类充电器等电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一般违纪行为。包括办公区域烹饪、吸烟、私拉电线和插座等;实验区域进食、饮水、饮酒、吸烟、化妆等;使用高压锅、烤箱、离心机等高危设备时脱岗;个人实验区域卫生脏乱差、扰乱他人实验等行为。

    3、严重违纪行为。包括私自将实验室有毒试剂带离实验区域;使用高压锅、离心机、烤箱等高危仪器设备擅自离岗并造成严重后果;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后果;随意搬动、拆卸大型仪器造成仪器故障或损坏;将实验废水直接倒入下水道;挪用或损坏实验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违反保密规定以及其它严重影响科研实验实验室安全稳定的行为等。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规范造成的实验室损失和事故,责任自负。学校将按照学生类型分别将涉事事件和学生移交校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学生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科研实验室要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依托我校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实验平台,在遵守立项渠道管理办法的同时,学生行为规范应与本规范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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