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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阅读次数:1963 作者: 王华 发布时间: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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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

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运行,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安全的科研条件保障,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经2016年12月 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7年1月10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运行,为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提供安全的科研条件保障,现依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 2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水电消防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安全、生物安全、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实验室用锐器安全、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及内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校科研实验中心,各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各学科系、PI单元基础实验室,校各类实验动物平台,及学校获准建设的各类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以及各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四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各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各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安全监管职责主要有:

    1、成立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规章,落实各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安全员;

    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机制,注意排查安全隐患。

    3、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条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科研实验室或科研项目组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有:

    1、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2、落实本实验内自然单元的安全责任人;

    3、落实进入实验室学生具体带教责任人;

    4、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品报备,生物安全实验室报备,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

    5、建好本实验室安全标识系统,包括生物安全、人员疏散和消防器材等;

    6、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7、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档案;

    8、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 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应做到:

    1、必须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进入科研实验室后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参与单位包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实验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各部门主要职责有: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除消防以外的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标准化配备,实验室废液、废渣、生物废物等的安全处置;

    2、科技产业处负责国家、省部等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其它科研机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监管全校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监管科学研究保密工作;

    3、保卫处负责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等的昼夜巡查、隐患排查和整改监督;

    3、后勤管理处负责科研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等后勤服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4、科研实验中心负责各科研实验室实验业务安全指导工作。

 

第三章   水电消防安全及防盗管理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用电要求。办公用电器由实验室统一配置,个人不得自行添置电器。

    第十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一条 严禁在科研实验室内用煤气、电炉烹调加热食物、取暖,科研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二条 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消防器材,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

    第十四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五条科研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上班期间应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科研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高压、高辐射、高温加热、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完成后要对仪器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所、中心)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气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相应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放射性物品还应在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科研实验室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第二十六条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必须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必须在指定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涉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必须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徽省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进行属地报备,接受合肥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属地监管。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公共区域必须按要求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品标识、医用生物废弃物标识、人员疏散标识等。

    第三十条 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实验原始记录、菌种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

    第三十一条 各科研实验室应明确本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员,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及运输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七章 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国家公布的相应品种目录之列的药品。

    第三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组内“药品”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包括:指定课题组内“药品”的使用人;审核使用人所提出的“药品”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负责监督使用人对“药品”的合理使用;负责监督实验后剩余“药品”的处理等。

 

第八章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 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必须先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再送至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中心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

    第三十七条 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必须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物必须严格标记,且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医学生物废物集中交废弃物中转站,请专业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动物尸体、内脏、病理组织经消毒液浸泡装入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通过专用垃圾转移通道移至低温冰柜中冻存,定期送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三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废弃辅料、垫料、粪便经消毒剂消毒后装入专用废物转运袋中集中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第四十条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九章 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研单位必须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保密建议。

 

第十章 实验室内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科研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减少安全隐患。科研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必须规范、及时处置。

 

第十一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在此基础上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和巡视;各学院(所,中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科研实验室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

    第四十四条 科研实验场所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现严重安全隐患,必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被盗、火灾、中毒、污染、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注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发生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认定事实和处理建议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等相关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 在实验室及实验过程中不遵守相关规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实验场所。

    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因主观原因未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验室及相关责任人将加重处罚,可取消实验资格,收回实验场地等。

    第五十条 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擅自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但对造成的事故能及时施救,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书面检查,学院(所、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上报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依托我校建设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实验平台,在遵守立项渠道管理办法的同时,严格按照此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保卫处和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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